長寧區鼓勵科技創新政策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落實中央關于上海要加快向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進軍的要求,認真貫徹《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 關于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意見》和長寧區《關于深入服務上海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全力推動和服務長寧國際精品城區建設,現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資金來源)
本實施辦法涉及的扶持資金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在區科技扶持資金專項中列支。
第三條(職能部門)
長寧區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科委”)負責編制扶持資金需求預算,按照政策內容確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組織政策實施相關工作。
長寧區財政局負責扶持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并根據需要,聯合區科委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適用對象)
本實施辦法的支持對象為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在長寧區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主體,主體經營狀態正常、信用記錄良好、符合政策申報條件。
第五條(支持方式)
政策扶持資金采用分類扶持的方式,根據不同政策的扶持力度和要求,給予財政資金支持。
第六條(鼓勵企業科技創新)
支持企業科技創新和技術研發,對企業的創新項目和成果給予財政資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張江項目扶持政策。鼓勵企業參與張江項目申報,對獲得張江立項的項目,區級財政給予1:1匹配資金支持。
(二)市、區創新資金項目扶持政策。對市科委立項的市級創新資金項目,區級財政按承諾給予匹配資金支持,最高100萬元;對獲得風投的區級創新資金立項項目,給予最高100萬元的資金扶持。
(三)創新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政策。對列入國家和市級技術創新成果項目在本區實現產業化的,按照實際承擔項目經費,區級財政給予25%-50%的匹配資金支持,扶持金額最高500萬元。對院所與企業合作,經市科促會“聯盟計劃”和“助推計劃”立項并通過驗收的項目,區級財政給予1:1匹配資金支持。
(四)市軟件和集成電路專項資金匹配扶持政策。對市經信委立項的軟件和集成電路專項項目,區級財政給予1:1匹配資金支持,單個項目累計匹配扶持金額最高300萬元,單個企業年度申請的匹配扶持金額最高300萬元。
(五)市、區小巨人(培育)工程項目扶持政策。對市級小巨人(培育)工程項目,區級財政給予1:1匹配資金后補貼支持,其中市級小巨人項目最高扶持150萬元,市級小巨人培育項目最高扶持100萬元。區級小巨人給予50萬元的扶持。
(六)創新成果獎勵政策。對企業獲得國家/市級發明創造獎、科學技術獎等,區級財政給予1:1匹配資金獎勵;對企業首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首次評估為軟件企業,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首次獲得國家武器裝備承制、科研生產許可等國家級軍工類資質的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七)發明專利獎勵和企業獎勵政策。對單位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每件不超過6000元的資助;獲得美國、歐洲(包括歐洲專利局或歐洲單國)、韓國和日本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每件不超過5萬元資助;獲得其它國家或地區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每件不超過5000元資助;對經認定的上海市專利試點示范單位、上海市版權示范單位,區級財政給予1:1的匹配資金支持;對經認定的長寧區專利工作重點培育企業,給予扶持資金10萬元。
第七條(營造良好創新環境)
支持各類創新創業活動、研發合作和專業人才培養,對企業的相關費用給予財政資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企業專利工作人才資質認定資助。鼓勵單位從事專利工作的在職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在取得專利工作者、專利管理工程師或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后,獲證當年度給予所在單位1000-4000元/人的資助。
(二)公共研發平臺建設補貼。鼓勵企業對外開放自有研發檢測平臺,對新納入上海市公共研發服務平臺體系的,區級財政參考市級補貼金額,給予1:1匹配支持。對本區中小微企業用戶申請使用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在市級資助基礎上給予1:1配套資助。
第八條(推動創新載體建設)
支持科技園區、眾創空間等各類載體建設,經績效評估或評審認定給予財政資金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三化”眾創空間扶持政策。對通過上海市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評估(眾創空間品牌化、專業化和國際化培育)的眾創空間,區級財政按照市級要求給予匹配資金支持。
(二)科技園區和眾創空間績效評估獎勵政策。對每年通過績效評估的園區經營管理主體給予最高200萬元的獎勵扶持;對每年通過績效評估的眾創空間經營管理主體給予最高100萬元的獎勵扶持。
(三)試點示范園區(基地)扶持政策。對經認定的上海市專利工作試點示范園區、上海市版權示范園區(基地),區級財政給予1:1匹配資金支持;對經市局認定的上海市專利工作試點和示范園區,驗收完成后,經考核,每年分別給予8萬元和10萬元資金扶持。
第九條(應用要求)
(一)同一企業不得因同一事項重復享受政策。在享受本實施辦法中相關政策期間,如同時可享受本區其他同類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二)涉及載體建設、企業創新、環境建設中對區域產業生態打造有重大影響的,可通過相關途徑另行商議。
(三)實施期間,若上級相關政策發生變化,按上級政策執行,本辦法作相應調整。
第十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起至政策實施前,相關企業及機構符合政策規定的,參照適用本實施辦法予以支持。
上海市長寧區科學技術委員會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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