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75%,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1.從事餐飲的企業能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其判定標準是什么?
答: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四條列舉了6個不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7)》為準,并隨之更新;在負面清單里類型的行業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因此,餐飲業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97號公告將6個行業企業的判斷具體細化為:以6個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在判定主營業務時,應將企業當年取得的各項不適用加計扣除行業業務收入匯總確定。在計算收入總額時,應注意收入總額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稅收上確認的收入總額不能簡單等同于會計收入,重點關注稅會收入確認差異及調整情況。收入總額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計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的投資收益包括稅法規定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股權轉讓所得。
2.一般的知識性、技術性活動能否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并簡述如何正確把握其內涵。
答: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根據研發活動的定義,企業發生的以下一般的知識性、技術性活動不屬于稅收意義上的研發活動,其支出不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上述所列舉的7類活動,僅僅是采取反列舉的方法,并不意味著上述7類活動以外的活動都屬于研發活動。對于研發活動的理解和把握,企業還是應該從財稅〔2015〕119號文件有關研發活動的基本定義等相關條件理解把握。
3.創意設計活動發生的相關費用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那么創意設計活動就是研發活動嗎?
答:創意設計活動是指多媒體軟件、動漫游戲軟件開發,數字動漫、游戲設計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設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為落實國發〔2014〕10號文件的規定精神,財稅〔2015〕119號文件特別規定了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規定進行加計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財稅〔2015〕119號文件雖將“創意設計活動”納入到了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范疇,但并不意味著此類“創意設計活動”就是研發活動。
4.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可加計扣除嗎,并簡述其理由。
答: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也可享受加計扣除。
一是企業的研發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和不可預測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政策是對研發活動予以鼓勵,并非單純強調結果;二是失敗的研發活動也并不是毫無價值的,在一般情況下的“失敗”是指沒有取得預期的結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價值的成果;三是許多研發項目的執行是跨年度的,在研發項目執行當年,其發生的研發費用就可以享受加計扣除,不是在項目執行完成并取得最終結果以后才申請加計扣除,在享受加計扣除時實際無法預知研發成果,如強調研發成功才能加計扣除,將極大的增加企業享受優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勵的有效性。
5.企業盈利或者虧損會影響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嗎?
答: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明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企業發生研發費用,不論企業當年是盈利還是虧損,都可以加計扣除。
6.研發費用在加計扣除階段的費用化和資本化規定是怎樣的?
答:企業的研發費用以是否形成無形資產為標準,劃分為費用化和資本化兩種方式加計扣除,兩種方式準予稅前扣除的總額是一樣的。
企業需要注意的是,研發費用的核算無論是計入當期損益還是形成無形資產,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都應屬于財稅〔2015〕119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等規定的范圍,同時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財稅部門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即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也不得加計扣除。對于研發支出形成無形資產的,其攤銷年限應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合同約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7.比較研發費用歸集的會計核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加計扣除三個口徑。
答:研發費用歸集的會計核算口徑按照的是《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口徑依據的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口徑依據的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等架構文件。
研發費用歸集口徑比較見下表:
8.簡述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扣下的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哪些類型,什么樣的人工費用屬于外聘勞務人員費用?
答:研發人員分為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輔助人員三類。研究開發人員既可以是本企業的員工,也可以是外聘研發人員。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于外聘勞務人員費用。
9.企業研發活動的有哪幾種形式,并簡述各類形式的內容。
答:企業研發活動一般分為自主研發、委托研發、合作研發、集中研發以及以上方式的組合。不同類型的研發活動對研發費用歸集的要求不盡相同,企業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時要注意區分。
自主研發,是指企業主要依靠自己的資源,獨立進行研發,并在研發項目的主要方面擁有完全獨立的。
委托研發,是指被委托單位或機構基于企業委托而開發的項目。企業以支付報酬的形式獲得被委托單位或機構的成果。
合作研發,是指立項企業通過契約的形式與其他企業共同對同一項目的不同領域分別投入資金、技術、人力等,共同完成研發項目。
集中研發,是指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單個企業難以獨立承擔,或者研發力量集中在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籌管理研發的項目進行集中開發。
10.委托研發和合作方式的區別在哪里?
答:有些大型的研究開發項目,往往不是企業自身獨立完成,需要與其他單位進行合作。由于委托研發和合作研發適用的加計扣除不一致,為了準確享受政策,財務人員需要明確研發項目是委托開發,還是合作開發。
委托研發:
合作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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