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為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創新,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了財稅〔2018〕99號文件: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一)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二)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1.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其中“研發活動發生費用”是指委托方實際支付給受托方的費用。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除。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委托的對象是境外機構或個人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的規定,其稅務處理與委托境內機構或個人研發存在一定的差異,應予以關注。
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基數是有限制的。在確定境外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基數時,采用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與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2/3孰低的原則。即委托境外研發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予以加計扣除,但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2/3的部分,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舉例來說,某企業2018年發生委托境外研發費用100萬元,當年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為110萬元。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委托境外研發所產生費用的80%,即80萬元(100×80%),可作為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基數。當年境內符合條件研發費用的2/3,為73.33萬元(110×2/3)。因此,該公司委托境外研發所發生的研發費用,應以73.33萬元為基數適用加計扣除政策。該公司當年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基數為183.33萬元(110+73.33)。
委托境外個人發生的研發費用不能適用加計扣除政策。委托境內單位研發也好,委托境內個人研發也罷,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均可以加計扣除。但委托境外研發,則需關注受托方是機構還是個人。按照現行稅法的規定,委托境外個人開展的研發活動,不適用加計扣除政策。需注意的是,受托研發的境外個人,指外籍個人。
2.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3.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與高新企業認定之間存在著這樣的辯證關系:能加計扣除的企業不一定是高新技術企業,但高新技術企業必然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
由于高新企業同時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兩者的歸集口徑容易就混淆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費用范圍一般大于研發費加計扣除的范圍。比如說折舊費,對于建筑物的折舊費不能加計扣除,而高新可以。對于經營租賃費加計扣除只允許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租賃費,廠房不可以加計,而高新可以。
其他相關費用高新規定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20%,而加計扣除規定是不得超過10%。高新的研發費用口徑不包括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和補充醫療保險,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可以。對研發人員的定義,高新研發費用只要是企業科技人員都可歸集,加計扣除必須是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不過,對科技人員,高新要求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而加計扣除沒有這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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