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最常見的九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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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 119 號,以下簡稱財稅〔2015〕119 號)第四條規定了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企業所屬行業,也就是“負面清單”。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97 號)第四條的規定,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行業的企業,是指以財稅〔2015〕119 號所列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 50%(不含)以上的企業。
問:企業主營業務只要不屬于負面清單列示的行業就可以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吧?
答:企業主營業務所屬行業不屬于負面清單所列示的行業,該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研發費可以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
問:企業 2018 年稅務登記中的行業為批發和零售業,但其實際主營業務為技術服務業,該企業能否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
答:根據財稅〔2015〕119 號的規定,應以企業實際主營業務判斷企業所屬行業是否屬于負面清單列示的行業,對于企業稅務登記中的行業屬于負面清單列示行業而實際主營業務不是負面清單列示行業的,該企業可以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但需根據實際主營業務調整稅務登記中的所屬行業。
問:企業開展自主研發,研發人員屬于外聘人員,該人員還在其他企業兼職,企業發生的此類兼職人員人工費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是否要求企業必須與兼職人員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號,以下簡稱 40 號公告)第一條的規定,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40 號公告未規定外聘研發人員必須是專職人員,也未要求必須與外聘研發人員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因此未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的兼職人員可以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
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的規定,“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事業單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因此其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可以按相關規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問:財稅〔2015〕119 號第二條第 1 項規定, “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企業委托關聯方進行研發,是按照受托方提供的支出明細金額進行加計扣除嗎?
答:在委托研發中,要求受托關聯方提供研發支出明細情況的目的是為了判斷該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并不是要求委托方根據受托方的研發支出確認委托方的研發支出。因此,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時,對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委托研發支出,委托方按照實際發生額的 80%計入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
問:如果企業2018年購入了價值400萬元的研發用儀器設備,會計按 10 年計算折舊,年折舊額 40 萬元。稅務處理享受購入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的優惠, 2018年度一次性扣除400萬元。企業2018年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時,是按照 40 萬元計算加計扣除,還是按照 400 萬元計算加計扣除?
答:根據 40 號公告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因此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 400 萬折舊額計算加計扣除。
7.境內發生的資本化研發費計入“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計算基數問題
問: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 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其中未形成無形資產的部分:用于計算三分之二限額的基數“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是否包括已資本化的研發費用?
答: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既包括費用化的研發費用也包括資本化的研發費用,因此,用于計算三分之二限額的基數“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包括資本化的研發費用。
問:企業在歸集研發費時,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未單設科目核算,而是通過企業輔助明細臺賬歸集核算,是否可以?
答:按照財稅〔2015〕119 號的規定,為了簡便核算,企業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