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加快資金兌現,按照《上海市臨港地區“十三五”期間安商育商財政扶持實施辦法》(滬臨地管委規范〔2018〕5號)的相關要求,現將申報2019年度企業財政扶持清算資金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時間:截至2020年3月5日;
二、請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資金申請,逾期應申報未能申報的企業,視為自動放棄;因疫情影響未能及時取得申報資格的企業,可于下次申請;
三、本次申請企業財政扶持資金以“萬元”為單位申請;
2020年2月20日
上海市臨港地區“十三五”期間安商育商財政扶持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做好臨港地區安商育商工作,在臨港地區實施招商統籌的基礎上,積極招引優質企業注冊落戶臨港,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完善臨港“雙特”政策,支持臨港地區新一輪發展的若干意見》(滬府發 [2016] 49號)、《“十三五”期間浦東新區財政扶持經濟發展的意見》(浦府[2017] 18號)的相關規定,以及浦東新區相關專題會議意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支持范圍)
本辦法的落戶企業財政扶持對象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1、按照貢獻匹配、對等承諾原則,在臨港地區注冊、納稅,屬于本地區財政戶管,且年度經濟貢獻應超過10萬元(含)人民幣;
2、符合臨港地區“十三五”產業規劃導向,有利于科創中心主體承載區建設;
3、屬于輕資產型,不占用招商資源或少量占用資源。
第二條(扶持方式)
1、本辦法所規定的落戶臨港地區的企業,以“十三五”期間為享受財政扶持政策的期限范圍,協議扶持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企業根據實現的增加值、利潤總額形成浦東新區經濟貢獻,可申請在“十三五”期間獲得一定扶持。按照浦東新區關于安商育商財政扶持的相關規定精神,按照企業在臨港地區的設立年限,原則上扶持力度按2018年、2019 年、2020年分別最高不超過浦東新區區級財力70%、60%、 50%;在本辦法施行之前, 2018年1至6月間設立和存量企業按原政策口徑和扶持方式執行;
3、本辦法施行之后,2018年7月1日之前設立的存量企業,原則上扶持力度最高不超過浦東新區區級財力70%,享受政策延續至2020年止;
4、合伙企業、獨資企業形成的個人所得稅,涉及財產轉讓所得或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形成的個人所得稅參照企業所得稅進行扶持。工資、薪金所得形成的個人所得稅原則上不予扶持,對資本和知識密集型企業中的中高管理人員的個人所得形成的區級經濟貢獻給予一定的扶持;
5、企業貢獻突出、確需加大扶持力度的,可按照“一事一議”程序另行申請。
第三條(操作辦法)
臨港企業服務局受理企業財政扶持申報并進行初核,形成企業財政扶持清單。管委會財政辦審核,報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批準后,提交新區財政局審核撥付。
第四條(監督管理)
1、財政扶持執行過程中,要充分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同時,嚴禁發生扶持期限不明、扶持資金占用、撥付渠道不規范、中介機構等單位轉撥、集體打包獎勵、一次性前置補貼等不合規的現象。審計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實施實行財政
監督和審計,并納入年度財政、審計聯動監督檢查范圍;
2、享受扶持的企業,應做出承諾,約定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對無特殊原因而經營期不滿十年提前歇業關閉,或注銷稅務登記移往區外、實際經營移往區外、抽調資金空殼掛號、嚴重不符綜合考核指標規定的,可取消其享受的財政扶持資格,并收回財政已獎勵資金;
3、對高能耗、高污染、高危險、低效益的“三高一低”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類金融行業相關企業;發生重大違規事項、或被監管部門嚴重處罰的企業; 屬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2016年3月發布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草案(試點版)》中禁止準入類的企業(項目)等不予扶持。
第五條(執行期限)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如國家、市、區級相關政策有變動,則按照上級政策執行。
第六條(解釋責任)
本辦法由.上海市臨港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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