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區加快發展研發服務產業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意見》(滬委發〔2015〕7號)《普陀區支持科技創新實施意見》(普科合規范〔2020〕2號)、《普陀區智能軟件與研發服務產業發展“十四五”規劃》等文件精神,按照區委、區政府工作部署,推進重點培育產業做大做強要求,主動搶抓研發服務產業發展機遇,全面對接“一帶一心一城”的城區發展空間布局,加快推動普陀區研發服務產業高質量發展,經研究,制定本意見。
一、支持范圍
本意見主要支持工商稅務注冊登記在普陀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信用記錄良好、符合區域產業導向的研發服務領域企業和機構。
二、支持政策
(一)鼓勵優質企業落戶。對在本區新引進的研發服務領域企業,對區域產業發展具有明顯帶動和支撐作用,經濟貢獻達到一定規模的,經認定,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的開辦費資助,分三年撥付。
(二)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對新引進的研發服務領域企業,經濟貢獻達到一定規模,經認定,根據實際租賃自用面積,第一年按最高不超過房租額的50%給予支持,第二年和第三年按最高不超過房租額的30%給予支持,年度資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年限不超過三年。對新引進企業在區內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新購房款的1.5%給予資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分三年兌現。租房和購房資助不重復享受。
(三)促進頭部研發主體集聚。鼓勵世界500 強企業、國內外知名科研機構、國內外行業領先企業等在區內注冊設立各類研發機構,投入運營且帶動相關領域產業集聚的,經認定,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鼓勵企業產學研協同合作。支持企業自主開展或聯合高校、科研院所、功能型平臺開展產學研合作并實施產業化項目,經認定,按項目自籌投入資金總額的30%以內比例,給予企業最高不超過300萬元支持。
(五)鼓勵企業提高研發服務能力。鼓勵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強研發投入,對于企業研發經費年同比增長100萬元及以上的,經認定,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同一企業累計支持不超過3次。
(六)支持企業科研成果揭榜轉化。對企業參加國家、市、區創新挑戰賽事等活動,并揭榜將相關技術需求和場景應用在區內轉化并落地的項目,經認定,按其實際成交額10%以內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
(七)支持研發服務專業機構建設。對為企業提供技術轉移、科技咨詢、成果挖掘、價值評估、成果對接、技術交易等服務的區內研發服務專業機構,經認定,每年按服務績效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資助。對新引進的研發服務產業領域行業協會、企業聯盟、人才培訓基地等運營機構,具有產業帶動示范效應且促進集群發展的,經認定,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資助。
(八)鼓勵企業科研成果展示交流。對在本區內租用場地集中展覽展示企業自主研發成果的企業或載體,經認定,按場地面積房租、展覽展示設計等實際投入50%以內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支持。
(九)鼓勵企業參辦國際化論壇會展活動。對主辦或承辦相關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峰會、論壇、展覽會、博覽會等活動,具有帶動示范效應且促進區域產業集聚的,經認定,可按投入資金總額的50%以內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資助。對參與具有影響力的相關產業峰會、論壇、展覽會等活動,經認定,對參展單位每次按活動實際發生的注冊費、展位費、搭建費等給予50%以內比例,最高不超過20萬元資助。
(十)支持重大科技專項成果轉化。對承擔國家、市級科技重大專項等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的企業(機構)和對在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領域擁有自主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國際領先、國內一流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到區內轉化和產業化,經認定后,給予“一事一議”專項支持。
三、使用管理
(一)區科委根據本意見制定實施流程和細則,落實項目審核、跟蹤、評估等工作。本政策條款若與上海市、普陀區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復交叉的,按照“從優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二)各重點地區投資促進中心負責受理扶持項目申請、形式審查等服務,在區科委完成項目審核后負責向申報單位答復,并配合區科委做好項目管理服務工作。
(三)區財政局負責編制下一年實施本意見的專項資金預算安排,負責按程序執行相關扶持資金的撥付,在項目過程中會同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四)本意見按照《普陀區產業政策績效評估管理辦法》,實行績效評估管理。
四、附則
(一)扶持對象自享受扶持政策起,應在本區繼續服務不低于五年,若五年服務期內遷出,應退回已獲得的扶持資金。扶持對象享受本區各類獎勵、資助等扶持資金總和原則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內實現的區域經濟貢獻為限。對在我區運營時間超過三年,并申請本意見所涉項目資金的企業,應將其對區域經濟的貢獻度作為參考扶持依據。
(二)申請本政策扶持的企業或機構,將接受信用審查,過去三年內存在嚴重失信行為或違法行為的,取消申請資格。企業或機構在享受扶持過程中存在失信行為,經查實的,按照有關規定報送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扶持對象存在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經查實的,將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資金并追繳資金,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本意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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