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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識產權局 上海市版權局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市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

時間:2021-06-15瀏覽次數:

各有關單位:

為引導和規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履行保護義務,提升電商平臺風險防范和糾紛處理能力,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現制定《上海市電子商務保護工作若干意見(試行)》,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局

上海市版權局

上海市商務委員會

2021年6月8日

上海市電子商務保護工作若干意見(試行)

第一條  為引導和規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履行保護義務,提升電商平臺風險防范和糾紛處理能力,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指導本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保護規則,及時處理專利、商標、版權、地理標志糾紛。

第三條  部門和版權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商務部門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完善保護規則提供指導,組織和支持開展面向電子商務領域保護的業務培訓,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處理疑難、復雜的糾紛予以指導。

第四條  電子商務相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推進開展相關的業務培訓,監督和引導本行業經營者依法參與市場競爭。

第五條  維權援助機構應當發揮維權援助職能,為權利人、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等提供法律咨詢、評估、鑒定等服務。

第六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健全身份認證、信息發布、糾紛處理等管理機制,制定保護規則,及時處理糾紛。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制定或修改保護規則,以及對違反保護規則的平臺內經營者采取警告、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處理措施的,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第七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平臺用戶準入管理制度,在用戶準入協議中明確并告知平臺內經營者不得銷售侵犯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侵犯他人的服務,禁止發布侵犯他人的商品和服務信息。

對平臺內店鋪類型標注為“旗艦店”“品牌店”“專營店”“專賣店”等字樣的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其提供并審核相關權利證明。

第八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鼓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建立完善保護大數據系統、侵權商品和服務識別系統,定期梳理評估平臺內商品和服務的風險。

對于標注“高仿”“假貨”“盜版”等字樣的涉嫌侵權商品鏈接、被投訴成立后再次上架的侵權商品鏈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技術手段進行過濾和攔截。

對于平臺內經營者多次、故意侵害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終止交易和服務的措施。

第九條  權利人認為電子商務平臺上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涉嫌侵犯其的,可以通知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采取必要措施。通知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二)權利證明;

(三)涉嫌侵權商品或者服務信息;

(四)涉嫌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五)通知真實性的書面保證。

其中,通知涉及專利權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要求權利人提供侵權比對說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等材料。通知涉及版權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要求權利人提供版權侵權鑒定等材料。

第十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并將該通知轉送平臺內經營者。

采取的必要措施應當遵循合理審慎的原則,包括但不限于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下架措施。

合理的必要措施可以結合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侵權成立的可能性、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等因素考量確定。

第十一條  平臺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由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將上述材料轉送權利人。聲明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身份信息;

(二)要求終止必要措施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

(三)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包括權屬證明、授權證明、第三方服務機構出具的侵權比對判定咨詢意見書,以及其他能夠證明侵權不成立的證據材料。

(四)聲明真實性的書面保證。

聲明涉及專利權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要求平臺內經營者提交技術特征或者設計特征對比的說明等材料。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可以根據權利類型、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等,依法制定平臺內通知與聲明機制的具體執行措施。但是有關措施不能對當事人依法維護權利的行為設置不合理的條件或者障礙。

第十三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要求,記錄和保存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配合有關執法部門,依法提供平臺內經營者或者商品、服務的數據信息。發現重大侵權違法案件線索的,應當及時向相關執法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本意見中涉及的電子商務相關術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一致。

第十五條  本意見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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