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上海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滬府發〔2010〕11號)、《上海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經信企〔2014〕581號)等文件精神,加大中小企業發展的支持力度,經研究,制定本意見。
一、扶持對象
本意見適用于注冊登記在虹口,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中小企業。
二、扶持內容
(一)支持中小企業轉型創新。
1.對中小企業實施的智能制造、技術創新、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等符合本區產業導向的創新項目,經認定,給予一定額度的資金資助或貸款利息補貼。資金資助,按照不超過項目投資總額的30%計算,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貸款利息補貼,按照不超過同期銀行基準利率的50%計算,最高不超過150萬元。
2.對上海市推薦的、獲得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項目的企業,經認定,按市級扶持資金給予1:0.5配套資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3.對首次獲得“商務部電子商務示范企業”、“上海市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園區)”、“上海市電子商務‘雙推’創新服務平臺企業”稱號的企業,經認定,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4.對首次獲得上海市“專、精、特、新”授牌的企業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通過復評的“專、精、特、新”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對首次獲得上海市“隱形冠軍”稱號的企業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首次獲得“上海市中小企業品牌企業(產品/服務)”稱號的企業,經認定,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5.鼓勵企業參加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對區商務委推薦參會的中小企業,經認定,每家給予最高不超過5000元的參展費用補貼。
(二)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
1.加大政府購買第三方服務力度,為中小企業提供政策咨詢、法律援助、創業創新、投資融資、管理診斷、檢驗檢測、人才培訓、市場開拓、財務指導、信息化服務等配套服務。
2.對中小企業委托專業代理機構進行人事、財務、法律等代理服務的,經認定,按照不超過實際發生代理費用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年度補貼合計不超過2萬元,年限不超過三年。
(三)加大中小企業融資服務。
對符合本區產業發展導向、且近兩年企業銷售收入平均增長率不低于10%或前一年增長不低于15%的中小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并正常還本付息的,經認定,按照不超過同期銀行基準利率的50%給予利息補貼;通過上海市擔保公司擔保獲得銀行貸款并正常還本付息的,經認定,按照不超過擔保費的90%給予補貼。同一企業年度獲得的擔保費和利息補貼合計不超過100萬元,年限不超過三年。
三、附則
(一)本意見所需資金由虹口區調結構轉方式專項資金列支。
(二)本意見由區發改委負責解釋。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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