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扶持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根據《浦東新區促進小微企業創新創業財政扶持辦法》(浦府規[2019]7號)(以下簡稱《辦法》" />
浦東新區促進小微企業創新創業
財政扶持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根據《浦東新區促進小微企業創新創業財政扶持辦法》(浦府規[2019]7號)(以下簡稱《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適用對象
1、工商注冊地、稅收戶管地在浦東新區的小微企業;
2、工商注冊地、稅收戶管地在浦東新區,經市級(含)以上主管部門認定的服務載體;
3、經浦東新區科經委備案登記的創新型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
第二章 支持創新創業載體建設
第三條 支持創新型孵化器建設
《辦法》第二條創新型孵化器績效評估分為綜合評估和重大貢獻評估。績效評估獎勵與上海市科技企業孵化器或眾創空間相關政策扶持要求中的區級配套資助部分從優不重復。
1、綜合評估是指對創新型孵化器日常運營、企業培育、人才引進、科技成果轉化等方面實施量化打分,滿分100分。綜合評估分值低于60分的單位,績效評估不合格且不安排獎勵資金,并要求限期整改,在整改完成之前,不再推薦申報市級(含)以上各類財政扶持資金及資質認定。綜合評估分值高于60分(含)的單位,按照實際分值測算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2、重大貢獻評估是指對綜合評估分值高于60分(含)的創新型孵化器在培育行業領先企業、打造專業化功能性平臺、國際創新創業品牌影響力等重大貢獻方面實施量化打分,按照實際分值測算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條 支持科技企業加速器建設
《辦法》第二條科技企業加速器績效評估主要是指對科技企業加速器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運營、企業加速培育、市場專業服務對接、企業融資對接等方面實施績效評估。
評估分值低于60分的單位,不安排獎勵資金,并要求限期整改,在整改完成之前,不再推薦申報市級以上各類扶持資金或資質認定;評估分值高于60分(含)的,按評估情況安排獎勵資金,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三章 降低創新創業成本
第五條 支持優質項目入駐創新型孵化器
《辦法》第三條第一款對于入駐團隊給予一次性5萬元資助,所資助的團隊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獲得市級(含)以上部門主辦的創新創業大賽獎項;
2、入駐創新型孵化器。
第六條 降低小微企業創新創業成本
《辦法》第三條第二款創新型孵化器內培育企業的創新創業成本主要是指創新型孵化器空間使用成本。
單個企業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5萬元,須低于房屋租金的實際發生額,并按照實際租賃面積(最高不超過200平方米)乘以按照相關標準核定的每平方米租金單價予以核算,其中,租賃工位的企業按照每個工位6平方米乘以按照相關標準核定的每平方米租金單價予以核算。
支持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辦公場所須在創新型孵化器內;
2、企業入駐創新型孵化器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企業在創新型孵化器內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4、企業具有一定的營業收入或研發投入。
第四章 支持小微企業提升能級
第七條 支持小微企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對通過引進關鍵技術和設備等途徑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小微企業,給予不超過其項目投資額20%的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支持的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注冊成立一年以上,財務會計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
2、項目屬于浦東新區重點發展產業領域;
3、項目投資包括購買設備、研發投入,其中購買設備占項目投資額80%以上,企業須對項目發生支出立臺賬管理;
4、項目于2018年1月1日后開始建設,建設周期不超過2年,且目前已竣工完成。
5、引進關鍵技術合同或合作協議;
6、擁有專利技術的項目優先予以支持。
第八條 支持高成長小微科創企業
《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對經評估列入浦東新區高成長小微科創企業培育計劃的,給予不超過40萬元的資助;對經評估達到培育目標的,給予不超過60萬元的資助。
支持的高成長小微科創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財務會計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
2、屬于浦東新區重點發展產業領域,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上海市“專精特新”企業;
3、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達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4、上一年度研發投入占銷售額的比例達到8%以上,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納稅總額平均增長率達30%以上(滿足其中2項);
5、有良好的發展前景,自主創新能力強,有增長潛力,產出規模和市場占有率在行業內領先。
經評估達到培育目標的條件:
列入培育計劃后,連續兩年(含申報當年)營業收入年平均增長率不低于20%。
第五章 支持功能性平臺建設
第九條 支持建設高能級創新創業服務平臺
《辦法》第五條國內外知名企業、大學及科研機構是指全球100強大學、全球100強科研機構、世界500強企業、國內一流大學及科研院所,且符合浦東高質量發展戰略方向。經費評估依據主要包括項目建設費、房屋租金、研發設施硬件費用。建成后經評估,給予核定總投資的50%且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第六章 加強公共服務能力
第十條 支持服務機構發展
《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服務機構是指為浦東新區小微企業創新創業提供相關服務的機構。對獲得上海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獎勵,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優秀中小企業服務機構,新區按照1:1給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申報單位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上一年度上海市中小企業服務績效第三方評估結果中評價為優秀;
2、為工商注冊地和稅收戶管地均在浦東新區的小微企業創新創業提供免費、優惠服務,服務家數達100家以上。
第十一條 支持小微企業擔保融資
《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的有關政策內容按照《浦東新區小微企業增信基金管理辦法》(浦財x[2019]xx號)有關規定執行。
《辦法》第六條第三款的有關政策內容按照《浦東新區為小微企業購買代理記賬服務實施辦法》(浦財會[2019]14號)執行。
第七章 項目管理及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項目管理
1、發布指南。浦東新區科經委按照《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發布年度《申報指南》。
2、項目申報。項目申請單位根據《申報指南》的要求,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3、項目受理。張江科學城內項目由張江科學城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受理,張江科學城以外項目由浦東新區科經委負責受理。
4、項目審定。張江科學城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審核張江科學城內項目。浦東新區科經委、財政局對全區項目進行會審。
5、項目公示。浦東新區科經委負責對擬立項項目的公示。
6、資金撥付。經公示無異議后,張江科學城內項目由張江科學城建設管理辦公室撥付,張江科學城外項目由浦東新區財政局撥付。
第十三條 監督管理
1、監督檢查。浦東新區科經委、財政局負責浦東新區區級財政扶持資金的日常管理。
2、信用管理。浦東新區科經委對相關單位或個人在項目申報、資金使用管理、項目執行等工作中的誠信情況進行記錄。誠信情況記錄納入浦東新區信用評價體系。
3、責任追究。對于申報材料不實、不遵守承諾及不履行相關義務的單位或個人,浦東新區科經委取消其項目申報資格,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項目單位和有關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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